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志、标识、使用说明书
8 随车文件、运输、贮存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抗爆容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国、白春光、侯永华、禇恩义、屠忠明、蒋友明、段连成、董金慧、凌亮星、代勇、唐和平、姚洪志、夏杰、李根运、何小三、王东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爆炸物品运输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物品运输车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使用说明书、随车文件、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定型汽车整车或定型汽车二类底盘改装的爆炸物品运输车(以下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1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031 工业电雷管
GB/T 8162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39 汽车用橡胶密封条
JB/T 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GB/T1735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物品运输车 explosive transport vehicle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包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烟花爆竹运输车和爆炸物品同载车。
3.2 民用爆炸物品 explosives
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或剧烈燃烧,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本标准是指“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中第1类,并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列名的民用爆炸物品。
3.3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 civil explosive transport vehicle
具有防盗、防火、防静电、防撞击、防电火花、隔热保温、通风等功能,可有效抑制引爆、殉爆源的产生,专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
3.4 烟花爆竹 fireworks
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3.5 烟花爆竹运输车 fireworks transport vehicle
一种具有防盗、防火、防静电、防撞击、防电火花、隔热保温功能,以及防爆和泄爆等功能, 专门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
3.6 爆炸物品同载车 the vehicle which can transport explosives and detonators at the same time
安装有抗爆容器,同时运输炸药和雷管的特种爆炸物品运输车。
3.7 抗爆容器 anti-explosion containers
具有一定的抗爆裂、抗殉爆、抗爆炸冲击波、屏蔽电磁波和隔噪音能力的储存雷管的容器。
3.8 抗爆裂性能 anti-burst performance
抗爆容器抵抗内装雷管爆炸时产生破裂的能力。
3.9 抗殉爆性能 anti-detonation properties
抗爆容器内装雷管爆炸时,抗爆容器防止其邻近其他爆炸物品同时被引爆的能力。
3.10 抗冲击波超压性能 anti-shockwave overpressure
抗爆容器内装雷管爆炸时,抗爆容器衰减冲击波超压的能力。
3.11 抗爆容器屏蔽效能 shielding effectiveness of anti-explosion container
没有抗爆容器时接收到的信号值与在抗爆容器内接收到的信号值的比值,即发射天线与接收天线存在抗爆容器以后所造成的插入损耗,单位用dB表示。
3.12 抗爆容器防火性能 fire performance of anti-explosion container
抗爆容器内装雷管爆炸时,抗爆容器防止火焰向外泄漏的能力。
3.13 抗爆容器存药量 anti-explosion container deposit dose
抗爆容器最大允许存药量(或折合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的存放数量)。
4 要求
4.1 整车
4.1.1 车辆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2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制造厂合格证,经整车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
4.1.3 车辆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40~55℃;
b)在四级以上公路行驶。
4.1.4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4.1.5 车辆的行驶安全要求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1.6 车辆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4.1.7 车辆应符合GB21668的相关规定。
4.1.8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的侧面,包括油箱外侧均应安装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1的规定;车辆的后端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2的规定。
4.1.9 在车辆前后防护装置上,应加装面积不小于150mm×80mm,厚度不小于40mm缓冲物。
4.1.10 车辆应装备符合GB/T13594规定的1类防抱制动装置。
4.1.11 车辆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1.12 车辆应装备车速限制系统,限速系统应符合GB/T24545的规定,限速系统设定的最高车速应不超过80km.
4.1.13 车辆前后均应设有拖钩或拖拽装置。
4.1.14 总质量大于3000kg的车辆应采用压燃式发动机。
4.1.15 车辆发动机排气管宜置于货厢前端面之前,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油箱、油管净距离应不小于200mm,与裸露的电气开关的距离应不小于100 mm;当车辆发动机排气管设置在货厢底板下面时,应在排气管与货厢底板之间加装隔热板。排气管均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其性能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
4.1.16 车辆应安装烟火报警系统,感烟火灾探测器设在货厢内,报警蜂鸣器设在驾驶室内,且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4715的规定;总质量≥2000kg的车辆货厢门还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防盗报警触发装置设在货厢后门和侧门上,报警蜂鸣器应设在驾驶室内,当后门或侧门被打开时,防盗报警器应在10s内响起;总质量≥9000kg的车辆还应安装尾部视频监视系统,视频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后部外面,监视器应设在驾驶室内,摄像头广角≥140°,报警系统的操纵装置应不受底盘电源总开关的控制,报警音响声级≥100dB。
4.1.17 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与车架应等电位连接。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JT230的规定。车辆设置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数量见表1。
4.1.18 底盘车架与货厢应进行等电位联接。
4.1.19 车辆应具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能,在进行防雨密封性试验时,不应有渗、漏现象。
4.1.20 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严禁使用翻新轮胎。
4.1.21 车辆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9056相关规定。
4.1.22 在车辆明显位置应配备与所装载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干粉灭火器2个,且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2 车辆货厢
4.2.1 货厢应是金属蒙皮封闭式结构。
4.2.2 货厢内蒙皮材料应选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阻燃材料,宜采用有色金属材料或船用胶合板,船用胶合板内表面应涂防火涂料。
4.2.3 货厢内外蒙皮应平整,无磕碰与擦伤痕迹。内外蒙皮与骨架贴合紧密不应有空鼓缺陷。铆合、压条应排列整齐,铆钉疏密合适。货厢侧壁外板面在1000mm×1000mm范围内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2mm。
4.2.4 货厢内外蒙皮之间的空隙应用阻燃隔热的材料填充。
4.2.5 货厢内不应有突出的尖角或锐边,货厢内应设置能固定货物的紧固装置。
4.2.6 货厢前内壁板应加装能缓解货物冲撞的橡胶制品。
4.2.7 货厢地板上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胶板不应起皱或翘曲,接缝处应压实可靠。阻燃导静电胶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mm。
4.2.8 车门启闭应灵活,门周边应安装耐老化橡胶密封条,密封条应符合QC/T639的规定。
4.2.9 车门应锁止可靠,门锁装置应具有防盗、防撬功能。
4.2.10 货厢地板应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性能,系统电阻值为5.0×104~1.0×108Ω。
4.3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
4.3.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货厢侧壁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通风窗应能防止异物进入。
4.3.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货厢内严禁安装除感烟火灾探测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
4.4 烟花爆竹运输车
4.4.1 烟花爆竹运输车应配置温度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
4.4.2 烟花爆竹运输车的驾驶室内应安装声光报警器。当环境状态参数达到环境条件(预警阈值)之一时,报警器应分级启动。分级启动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3 烟花爆竹运输车应设置防止制动使底盘轮毂过热装置,当轮毂过热达到预警阈值温度时应能报警。
4.4.4 烟花爆竹运输车的车厢顶部应具有泄瀑功能。若在车厢顶部设置泄爆装置时泄爆口与车厢顶部面积之比不应小于55%,且泄爆口应能通过自动或手动方式开启。
4.5 爆炸物品同载车
4.5.1 将货厢分隔成前后两个独立货舱的隔离墙内应装有能吸收爆炸冲击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前舱以侧门为通道,后舱以后门为通道。一个舱装载不超过规定重量的炸药,另一个舱装载不超过规定数量的雷管,雷管必须装载在抗爆容器内。
4.5.2 安装抗爆容器时,泄爆孔的位置应避免与汽车底盘的重要零部件相对。
4.5.3 应在同载车的后门、侧门内侧分别粘贴雷管、炸药最大允许运输药量表。
4.5.4 同载车炸药运输药量应不大于1000kg,雷管运输药量应不大于300g。
4.5.5 单个抗爆容器存药量不应超过100g(或折合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数量不应超过100发)。
4.5.6 抗爆容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A。
4.5.7 货厢侧壁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通风窗应能防止异物进入。
4.5.8 货厢内严禁安装除感烟火灾探测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
5 试验方法
5.1.1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按GB/T12673的规定进行,轴荷及质量测量按GB/T12674的规定进行。
5.1.2 车辆的行驶安全相关试验按GB7258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1.3 车辆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检验按GB4785的规定进行。
5.1.4 车辆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试验按GB 11567.1、GB 11567.2的规定进行。测量前后防护装置的缓冲物尺寸。
5.1.5 目视排气管的安装位置,并用尺子测量排气管与油箱的相对位置。当排气管设置在货厢底板下面时,应检查排气管与货厢底板之间加装隔热板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1.6 检查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安装位置及数量。
5.1.7 检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的危险报警系统、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蜂鸣器、防盗报警系统、尾部视频监视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测试其功能有效性。
5.1.8 检查轮胎的规格和干粉灭火器的数量。
5.1.9 防雨密封性试验
车厢门正常关闭。降雨强度≥0.12mm/s,应用雨量计测定降雨量,淋雨试验台的人工降雨应能覆盖整个车厢。经15min防雨密封性能试验后,擦干车厢外部积水,打开车门检查车厢内各处有无进水和渗漏现象。
5.1.10 目测检查货厢结构、货厢侧壁通风窗、装备缓解货物冲撞的橡胶制品、铺设的阻燃导静电胶板并测量其厚度尺寸、车门橡胶密封条等安全部件。
5.1.11 导静电性能试验
货厢内应清洁,用兆欧表测量货厢地板相对拖地带连接处之间的电阻,每2m2测量一点,计算平均值。
5.1.12 报警性能试验
打开后门或侧门,查看驾驶室内报警装置是否在10s内响起,并用噪声仪测量报警器声级。
5.1.13 检查爆炸物品同载车的隔离墙的结构、夹层内的材料,抗爆容器的数量。
5.1.14 目测检查烟花爆竹运输车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对轮毂和轮胎进行喷水的装置;检查泄爆口的位置,测量并计算泄爆口与车厢顶部面积之比;检查泄爆口的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辆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
b)整车尺寸参数与质量参数;
c)标志与标识;
d)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e)防护装置安装尺寸;
f)排气管安装;
g)危险报警系统功能检查;
h)防雨密封性;
i)防盗报警性能。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正常生产产量累计 2000辆时;
c)产品停产 3年后,恢复生产时;
d)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时,如果属6.2.1中a)、b)两种情况,应按第4章的内容和 QC/T252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如果属6.2.1中c)情况,应对专用性能进行检验;如果属6.2.1中d)、e)两种情况,可仅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
7 标志、标识、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与标识
7.1.1 车辆上应有安全标志图形及文字。安全标志、标志牌、标志灯、应符合GB13392、GB20300和GB7258相关规定。
7.1.2 车辆上应安装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符合GB/T18411和GB7258的规定。
7.1.3车辆厢体侧面、后面应设置能体现货厢轮廓的车身反光标识和橙色反光带,其要求应符合GB20300和GB7258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车辆还应设置符合GB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7.1.4 车辆货厢门内侧应粘贴符合GB50089标准中危险品同库存放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车运输表》。
7.2 使用说明书
车辆的使用说明书编写应符合GB/T9969和GB7258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技术特点;
d)结构特点;
e)使用和维修;
f)技术保养;
g)紧急情况处置方法;
h)民用爆炸物品同车运输表。
8 随车文件、运输、贮存
8.1 随车文件
随车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合格证和底盘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汽车(底盘)使用说明书;
d)随车备件、附件清单。
8.2 运输
车辆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船),若必须用吊装方式装卸时,需用专用吊具装卸,防止损伤产品。
8.3 贮存
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防设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抗爆容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
A.1 技术要求
A.1.1 额定装载容量
抗爆容器最大允许装载容量:雷管TNT当量≤100g(或≤100发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
A.1.2 材料
抗爆容器选用的材料应能承受相当压力而不致破裂的物质,其性能指标应符合GB/T8162的规定。
A.1.3 外观质量
外观应无掉漆、磕碰、飞边和毛刺。
A.1.4 涂漆
A.1.4.1 抗爆容器本体内外均应涂防锈漆,除泄爆孔部位以外,其余的外露表面再覆涂“中黄”警示颜色的油漆。
A.1.4.2 泄爆孔表面覆涂黑色油漆。
A.1.4.3 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A.1.5 结构
A.1.5.1 在结构设计上应设置安全泄爆孔。
A.1.5.2 泄爆孔与抗爆容器的储藏室之间用铝箔爆破片相隔。
A.1.5.3 除泄爆孔外,其余应是双层结构。
A.1.6 焊接件
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的有关规定。
A.1.7 安全系数
抗爆容器的抗爆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00%。
A.1.8 性能
A.1.8.1 抗爆裂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当发生爆炸时,抗爆容器本体除泄爆孔损坏外,其他部位不应爆裂损坏,但允许变形。
A.1.8.2 抗殉爆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当发生爆炸时,抗爆容器可以防止其邻近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被同时引爆。
A.1.8.3 抗冲击波超压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在距离抗爆容器侧面外2.5m处的冲击波超压应不大于0.02 MPa。
A.1.8.4 抗爆容器屏蔽效能
抗爆容器应具有一定屏蔽电磁波的性能。当其处在频率范围30MHz-3GHz的电磁波场内,抗爆容器内应具有20dB以上的屏蔽效能。
A.1.8.5 防火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不能出现目测火焰。
A.1.8.6 隔噪声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在距离抗爆容器侧面外5 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115 dB。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条件
A.2.1.1 试验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型号
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
A.2.1.2 试验场地
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爆炸试验场。
A.2.3 试验方法
抗爆容器安装在类似车辆底盘的架子上,模拟爆炸物品同载车将抗爆容器固定牢靠,进行以下试验。
A.2.3.1 抗爆裂性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两倍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200发),人为引爆,检查试验后抗爆容器的抗爆裂性。
A.2.3.2 抗殉爆性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两倍数量雷管(如: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200发),同时在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与容器内相同的雷管100发,人为引爆抗爆容器内的雷管。检查试验后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的雷管抗殉性。
A.2.3.3 抗冲击波超压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100发),将4组测冲出波超压传感器均布放置在距抗爆容器形体中心水平方向2.5m圆周处,人为引爆抗爆容器内雷管。
A.2.3.4 屏蔽效能试验
a)使用设备技术要求:
b)覆盖频率范围:30MHz-3GHz;
c)天线与抗爆容器的测试距离:0.5m—1m;
d)天线的极化方式:垂直极化、水平极化。
e)试验步骤:
①将所有仪器设备进行连接,检查连接情况;
②固定天线与电场传感器间的距离;
③将所有仪器设备预热30分钟;
④无抗爆容器时,测量天线在固定点处发射电磁场的强度。记录所有测量数据,该数据可用E1进行表示。
图1-无抗爆容器时试验
⑤加载抗爆容器时,将电场传感器放置在抗爆容器内并将其密封,测量天线辐射电磁场在抗爆容器内的响应。即存在抗爆容器时,电场传感器测量到的电场强度,并对所测数据进行记录,该数据可用E2表示。
图2-有抗爆容器时试验
⑥试验数据统计
使用公式:
最终得到抗爆容器屏蔽效能与频率的对应关系,用频率与屏蔽效能的响应曲线表示结果。
⑦屏蔽效能试验报告
应包括所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情况,测试布置、测量结果、屏蔽效能曲线等。
A.2.3.5 防火性能试验
将固定在车厢中的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人为引爆,目测检查。
A.2.3.6 隔噪声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100发),人为引爆,用声级计在距抗爆容器形体中心水平方向5m处测量噪声值。
A.3 检验规则
A.3.1 出厂检验
A.3.1.1 产品应进行100%出厂检验,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A.3.1.2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质量;
b)涂漆;
c)焊接。
A.3.1.3判定规则
被检验的产品必须通过全部的出厂检验项目。有二项不合格时,允许返工一次,返工后经过复验仍不合格的,即应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A.3.2 型式检验
A.3.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时;
b)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产量累计2000台时;
d)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A.3.2.2型式检验项目:
抗爆容器型式检验项目见表A1。
表A1 抗爆容器型式检验项目表
A.3.2.3 抽样数量
从批量产品中抽取3台。
A.3.2.4合格判据
被试验的产品必须通过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型式检验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应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A.4 标志
A.4.1 抗爆容器表面应喷涂“型号”、“名称”和警示标志。
A.4.2 抗爆容器要有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雷管TNT当量XXX g或XXX发雷管;
c)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d)生产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