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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车爆材运输车上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1 10:35:14      来源:http://www.xyzyc.com.cn/

爆炸物品运输车爆材运输车上户规定,2020年,在多重利好因素的刺激下,我国卡车销售468.5万辆,同比增长21.7%。其中,重卡市场销量突破162万辆,创历史新高;分别代表物流运输和基建指数的牵引车、工程自卸车等重卡细分市场销量也达到了历史较好水平。同时,2020年,我国专用汽车市场销售165.66万辆,同比增长25.41%;普通自卸汽车销售36.52万辆,同比增长15.8%;挂车销售情况也很好(注:此处部分数据为编者所加)。

2021年,全球步入后疫情时代。随着我国多项有关卡车/专用汽车的政策陆续执行、大宗商品结构性开启“牛市”、交通公安联合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3大因素开启, 笔者以为,我国卡车及专用汽车行业将迎来重塑时期。

多项涉及货车的政策实施,机遇和挑战共存

 一、进入2021年,首先迎来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修订版)的正式实施(2021年1月1日)。GB 38900-2020的变化内容既有根据GB 7258-2017、GB 18565-2016等标准调整(增删)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和支撑国家机动车改革“三检合一”全面落地。

GB 38900-2020对于机动车检验项目、方法、要求、结果均较以往有所变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对空车质量检验要求将在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使得2015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空车质量超重的“货车(挂车)”,在严格的检验之下将无可遁形。同时,对“外廓尺寸”也有新要求。

GB 38900-2020新增“空车质量”要求:在用机动车安检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上图

GB 38900-2020对“外廓尺寸”也有新要求:注册登记安检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 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上图(此图及图注系编者所加)

按照GB 38900-2020,在用机动车安检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外廓尺寸,应满足上图要求(此图及图注系编者所加)

 二、2月1日,延迟实施近1年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下简称《核查规范》)也终于落地执行。

在全面推广“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以来,各地交管部门依照《核查规范》相关要求,依据爆材运输车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内查询检索。在前期执行的1个月里,多家专用汽车(半挂车)厂在前期“营运达标车型”申报过程中,由于车型号的技术参数与实际车辆存在不符,或者厂家没有及时申报“营运达标车型”等,造成部分车辆虽然已经通过了公安系统的检验,但无法顺利通过交通部门的营运核查。

对行业内实力较强的企业来说,通过的“营运达标车型”越多,所拥有的市场竞争力越要优于其他企业。以往仅凭三四款车型、依靠低价格瓜分市场一杯羹的小微企业,将很难再获取预期的市场份额。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于2021年2月1日执行

三、为规避爆炸物品运输车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于2020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5条、《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1条第1项和第2项,同时废止。

该《办法》明确了发票使用规则,把爆材运输车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衔接起来,将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多个环节的管理贯穿起来,让税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的管理对接起来,从而精准地强化了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并提升了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有效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风险。而这一《办法》的实施,有效遏制以往部分专用汽车企业低开虚开发票、扰乱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的不良营商环境。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四、2021年7月1日,除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外,所有重型汽车(总质量>3.5 t)将全面实施国Ⅵa排放标准,以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行(环京区域的京津冀鲁豫晋等地因减排停产限产)等。对于广大卡车驾驶员来说,在7月1日这一节点上,成本增加势必引发一波前期销售热潮。   

注:2018年5月16日,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的物流成本,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实施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 该政策一出,在物流界引起不小轰动。


大宗商品结构性牛市或于2021年第2季度见顶

近半年来,受国内经济复苏推动的大宗商品价格涨幅明显加大,包括钢材、橡胶等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走强,引发国内专用汽车(半挂车)企业多次发布“涨价通知”。但笔者相信,在2021下半年各国疫苗有序接种之下,经济开始复苏,持续高价的大宗商品价格也将迎来“价格合理区间”。预计本轮大宗商品牛市或将在第2季度见顶。

以钢材为例,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需求减少,钢厂自2020年初进行减产;但自三四月开始,受电商物流剧增、复工复产和经济刺激措施的推动,钢材需求激增,国产钢材难以满足需求,2020年钢材进口量激增至2019年的2.5倍,达到3856万吨。进入2021年,受新老设备的整合与关闭、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水平需求、秋冬环保停产限产等因素的影响,国内钢材需求仍处于较高水平;但预计2021年第3季度钢材价格在年度内将处于较低水位,全年钢材价格或呈现“V”行走势。

近年受疫情影响,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


交通、公安两部门联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研究并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对于目前部分地区在“治超治限”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征求意见稿》在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网管理、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7方面16项具体任务进行了部署;对在执行中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联网管理信息流转工作流程、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等方面也进行了解释说明。通过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路段查处、治超业务联网管理和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等4个方面展开。

目前在用的货车“超限超载”检测站

 首先,全面实现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征求意见稿》要求2021年9月底,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并于2021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建设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这样一来,全国超限检测站将全面实现标准化、电子化。以往在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中使用的的限高限宽装置将全面淘汰;个别执法人员漠视货车违规超载超限的行为也将大大改善。

其次,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路段安装称重检测设备,查处力度增强。对于以往超限超载情况十分明显的路段“四类企业”(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场站”(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周边,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在高速公路入口方面拒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入。车辆在全国各重要路段监控之下,将很难做到超限超载。

第三,交通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实现治超业务联网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交通、公安部门做到治超业务全面联网管理和全部线上协同办理,全过程记录检测、认定、处罚等信息,实现货车自动称重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自动报警、处罚结果信息自动转递。实现交通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各省级平台联网对接,北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省份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建立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当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本地单位依法处理,外地单位移送其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核实查处。对违法严重的源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约谈,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

《征求意见稿》一旦发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精准、高效开展。

总之,多项涉及货车政策的陆续实施,是国家继续深化货运行业治理的保障,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也是促进货运车辆向合规化、标准化、轻量化、智能化、环保型方向发展的演进。

未来,爆炸物品运输车专用汽车(半挂车)行业集中度将越来越高,龙头车企优势凸显,以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逐步得到抑制,数模化生产成为今后专用汽车(尤其是半挂车)行业发展的必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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